中體產業公告深度解讀,體育產業改革大勢所趨
來 源: 廣發證券 撰寫時間: 2014-08-23 事件: 中體產業 2014 年8 月22日晚發布公告,其大股東國家體育總局體育基金管理中心對于股權分置改革承諾事項作出了說明如下: 2006 年 12 月 11 日,在中體產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體產業公司”)股權分置改革期間,我單位承諾在未來適當的時機,在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基礎上,并履行相應的法律程序情況下,將可提供的優質資產盡可能優先注入中體產業公司。 2014年1 月,中國證監會發布(財苑)《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4號—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股東、關聯方、收購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諾及履行》(以下簡稱《指引第4 號》)。為落實《指引第 4號》要求,我單位積極探討解決辦法,由于沒有可注入的優質資產,雖經多方努力,仍未能在規定的期限內形成明確的可行性方案,所以沒有在《指引第4 號》規定期限內規范承諾。 下一步我單位將在符合《指引第4 號》及《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管理辦法》規定的前提下,轉讓我單位所持中體產業公司全部股份,由受讓方履行承諾事項,轉讓股份收益按國家國有股權管理相關規定辦理,此項工作三年內完成。 我們的觀點: 1. 中體產業現任大股東是“國家體育總局體育基金管理中心”而非體育總局本身,其確實沒有優質資產,無法完成承諾,因此只能轉讓股權給受讓人,但體育總局旗下優質資產眾多(請見附錄)。 2. 國家法規保護中小股東權益,變更承諾或豁免履行承諾事項需提請股東大會審議,承諾相關方及關聯方應回避表決; 3. 中國體育事業受到國家領導的高度重視,而目前市場化水平和國際實力與中國國力并不匹配亟待改革,體育事業市場化改革方向勢不可擋,而中體產業作為體育總局系統中目前唯一上市公司平臺,將在體育市場化改革浪潮中擁有眾多發展機遇。 風險提示 國內體育產業市場化仍處于初級階段,行政干預風險較大;本次股份擬協議轉讓事項須經相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同意后才能組織實施,且時間期限較長,存在一定的不確定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