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長春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在其官方網站公告稱,根據《住房城鄉建設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關于發展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業務的通知》(建金[2014]148號)及《吉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進一步加強住房公積金管理工作的意見》(吉建金管[2014]12號)的要求,長春將調整部分公積金政策。具體詳細政策內容,來跟小編一起了解下! 第一,貸款條件進一步放寬 新政規定,長春住房公積金繳納職工連續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6個月(含)以上,可申請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對曾經在外地繳存住房公積金、在長春市公積金中心繳存不滿6個月的,繳存時間可根據原繳存地公積金中心出具的繳存證明合并計算。 第二,公積金貸款額度進一步提高 新政明確規定,職工購買新建商品房的,住房公積金貸款單筆最高貸款額度提高至80萬元人民幣;購買二手房的,其單筆最高住房公積金貸款額度提高到70萬元人民幣。 第三,首套房公積金貸款認定放寬 對貸款購買首套普通自住房的家庭,貸款最低首付款比例為30%。對擁有1套住房并已結清相應購房貸款的職工家庭,再次申請貸款購買普通商品住房,執行首套房貸款政策。如果購買的是家庭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將不能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第四,省內異地買房可以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在長春市公積金中心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在吉林省省內其它市、州購買自住住房的,可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對在長春市公積金中心繳存住房公積金,在戶籍所在地購買自住住房的職工,長春市公積金中心為其出具住房公積金繳存證明,職工向戶籍所在地公積金中心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