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資源部立案查處自然資源違法行為工作規范(試行)》印發
據自然資源部1月4日消息,自然資源部辦公廳發布關于印發《自然資源部立案查處自然資源違法行為工作規范(試行)》的通知。 具體如下: 自然資源部立案查處自然資源違法行為工作規范 (試行) 為規范自然資源部本級立案查處自然資源違法行為工作,明確部立案查處的范圍、職責分工、工作程序和工作內容,規范執法行為,提升執法效能,推進自然資源執法制度建設,依據《土地管理法》《礦產資源法》《測繪法》《自然資源執法監督規定》《自然資源行政處罰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制定本規范。 一、適用范圍和職責分工 自然資源部立案查處土地、礦產、國土空間規劃、測繪地理信息領域違法行為,適用本規范。 自然資源部立案查處具體工作由執法局和其他業務司局按照以下執法職責劃分實施: (一)執法局歸口管理。 1.制度建設歸口。執法局牽頭推進行政執法的制度化、規范化建設,統一立案查處程序、標準、格式文書等內容。 2.重大案件歸口。執法局接收其他業務司局在履職過程中發現并移交的中央領導關注、群眾反映強烈、社會影響重大、跨省級區域違法等重大違法線索,會同相關司局立案查處。 3.對外移送歸口。執法局統籌做好立案查處的重大違法案件對外移送等相關銜接工作。 4.執法信息歸口。執法局、其他業務司局在執法過程中發現的重大違法線索和重大案件查處情況,分別抄送對方以及總督察辦和相關督察局,執法局對有關信息進行集成。 (二)部本級執法查處職責劃分。 1.執法局承擔違法批地、批礦以及未經審批自然資源違法行為的執法查處職責,包括發現并核查重大違法線索、依法組織查處等。 2.其他業務司局承擔與部本級行政許可、行業監管等密切相關違法行為的執法查處職責,包括加強批后監管,發現、核查違法線索,對違反相關許可禁止性規定的違法行為,依法作出警告、責令停產停業、暫扣、降低資質等級或吊銷許可證件等處罰。符合立案條件的,相關業務司局可以依法立案查處,也可以根據情況轉交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跟蹤督促地方依法處理到位。 二、工作要求和流程 自然資源部立案查處自然資源違法行為,應當遵循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原則,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依據正確、程序合法、處理適當。 自然資源部立案查處自然資源違法行為,應當按照立案、調查取證、案情分析和調查報告、案件審理、征求意見、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部審議形成處理決定、實施處理決定、執行、結案的工作流程進行。 三、立案 (一)立案管轄范圍。 自然資源違法案件管轄以屬地管轄為原則。自然資源部管轄全國范圍內重大、復雜和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管轄的案件,具體包括: 1.黨中央、國務院要求自然資源部管轄的自然資源違法案件; 2.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由自然資源部管轄的自然資源違法案件; 3.跨省級行政區域的自然資源違法案件; 4.自然資源部認為應當由其管轄的自然資源違法案件。 其中,自然資源部認為應當由其管轄的自然資源違法案件,是指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上報、其他部門移送以及執法督察工作中發現嚴重損害群眾權益的重大、典型違法行為,經部批準立案查處的案件。 (二)立案呈批。 對需要由自然資源部立案查處的自然資源違法行為,應當先行組織對違法線索基本事實進行核查。 經核查,發現符合以下條件的自然資源違法行為,應當報部批準后立案: 1.有明確的行為人; 2.有違反自然資源管理法律法規的事實; 3.依照自然資源管理法律法規應當追究法律責任; 4.未超過行政處罰追訴時效; 5.符合自然資源部立案管轄范圍。 經核查,發現違法事實不存在,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違法狀態已消除的,報部批準后,可以不予立案。 立案或者不予立案呈批前,具體案件的承辦司局(包括執法局和其他業務司局)可以征求部相關司局意見。 立案或者不予立案呈批時,承辦司局應當向部提交相應的請示,附《立案呈批表》或者《不予立案呈批表》、違法線索初步核查報告和征求意見情況。部領導在10個工作日內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決定。 (三)確定承辦人員。 部決定立案查處的,承辦司局應當確定至少2名有執法證件的案件承辦人員。 根據工作需要,承辦司局可以會同其他業務司局,也可以抽調地方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人員參加部立案查處工作,配發部臨時執法證件,保障辦案人員執法資格。 四、調查取證 (一)取證要求。 調查取證時,辦案人員應當不少于2人,并向被調查人出示執法證件。根據需要,可以請派駐地方的國家自然資源督察機構派員參加調查。 辦案人員按照《自然資源行政處罰辦法》等規定的證據收集要求,收集與案件相關的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當事人陳述、詢問筆錄、現場勘測筆錄、鑒定意見等證據。其中,需要耕地破壞程度、礦產資源破壞價值等鑒定或認定的,部可以委托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或者有關專業機構進行鑒定或認定,并出具鑒定意見或者認定意見。 (二)調查中止或者調查終止。 出現規定的中止調查或者終止調查情形的,案件承辦人員應當填寫《中止調查決定呈批表》或者《終止調查決定呈批表》,征求部相關司局意見,按程序報部批準后,中止或者終止案件調查。 五、案情分析和調查報告 在調查取證的基礎上,案件承辦人員對收集的證據、案件事實進行認定,確定違法性質和法律適用,研究提出處理建議,起草調查報告。 (一)案情分析。 案件承辦人員對收集的證據進行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性審查,梳理和認定違法事實,研究確定違法性質和法律適用等。案情分析過程中,可以根據需要征求部相關業務司局或其他單位的意見。 (二)調查報告。 在調查取證和案情分析基礎上,案件承辦人員起草《違法案件調查報告》。調查報告提出的處理建議應當明確具體。其中,建議給予行政處罰的,應當依據土地、礦產資源所在地或國土空間規劃、測繪地理信息違法行為發生地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標準和辦法,提出具體的行政處罰建議。 六、案件審理 案件承辦人員起草的《違法案件調查報告》經審核后,提交承辦司局的司(局)會議審理,視情況可以邀請相關司局參加。 司(局)會議由承辦司局的主要負責人主持。案件承辦人員介紹案件情況,對違法事實、案件定性、處理意見和法律適用等作出說明;參會人員就案件有關問題進行提問和討論,案件承辦人員進行解答或者補充說明;會議主持人總結形成審理意見;案件承辦人員如實記錄參會人員意見和審理意見,制作《違法案件審理記錄》,參會人員簽字后,報會議主持人審簽。 根據審理意見,案件承辦人員對《違法案件調查報告》進行修改、完善。 七、征求意見 案件審理通過后,將《違法案件調查報告》分送部相關業務司局、案件所在地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或者其他單位征求意見。 根據征求意見情況,承辦司局對《違法案件調查報告》進行修改、完善。 八、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 征求意見后,承辦司局依據《自然資源執法監督規定》的相關規定,對擬作出的重大執法決定提交法規司進行法制審核,法規司審核后出具審核意見。 按照法規司的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意見,承辦司局對《違法案件調查報告》進行修改、完善。 九、部審議形成處理決定 承辦司局起草《關于提請部專題會審議×××違法案件調查報告的請示》,經相關業務司局會簽后報部。請示應附會簽意見及采納情況、征求意見及采納情況、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意見、《違法案件處理決定呈批表》等。對于擬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另附《行政處罰告知書》《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行政處罰決定書》;對于擬作出行政處理決定的,另附《行政處理告知書》《行政處理決定書》;對于需要追究黨紀政務責任或涉嫌職務犯罪的,另附《問題線索移送書》;對于涉嫌非職務犯罪,另附《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書》。 部領導同意召開部專題會并確定會議時間后,承辦司局準備會議材料,并于會議前分送各參會單位。 部專題會由分管部領導主持,承辦司局匯報,相關司局參加。 部專題會對案件調查報告及相關法律文書進行審議,形成案件處理決定。承辦司局起草《部專題會議紀要》,按照規定程序報分管部領導簽發。 部專題會認為案件特別復雜、重大的,應當提交部長辦公會審議。承辦司局按照《自然資源部工作規則》的有關規定,提請部長辦公會審議,并準備相關材料。 經部專題會或者部長辦公會審議通過后,承辦司局將《違法案件處理決定呈批表》報部領導審簽。 十、實施處理決定 《違法案件處理決定呈批表》經部領導簽批后,承辦司局具體履行相應程序,實施處理決定。 (一)行政處罰。 決定給予行政處罰的,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1.行政處罰告知和行政處罰聽證告知。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采取直接送達或者委托送達等方式送達當事人。當事人提出陳述和申辯的,由承辦司局進行復核。 當事人申請聽證的,由法規司按照《自然資源聽證規定》組織聽證。 2.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未在規定時間內提出陳述、申辯和申請聽證的,或者陳述、申辯、聽證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不成立的,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經部領導簽發、加蓋部印章后,采取直接送達或者委托送達等方式,送達當事人。經陳述、申辯或者聽證,需要修改擬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的,按照程序調整或者重新作出處罰決定。 3.行政處罰作出時限。部應當自立案之日起60日內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如需延長,應當報部批準。 (二)行政處理。 對違法批地、違法批礦等,決定給予行政處理的(如明確違法批準征收、使用土地或者違法批準勘查、開采礦產資源的相關文件無效,提出撤銷批準文件、廢止違法內容、依法收回土地等具體要求和建議追究黨紀政務責任等),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1.行政處理告知。制作《行政處理告知書》,采取直接送達或者委托送達等方式送達當事人。當事人提出陳述和申辯的,由承辦司局進行復核。 2.行政處理決定書。當事人未在規定時間內提出陳述、申辯的,或者陳述、申辯提出的事實、理由、證據不成立的,制作《行政處理決定書》,經部領導簽發、加蓋部印章后,采取直接送達或者委托送達等方式送達當事人。經陳述、申辯,需要修改擬作出的行政處理決定的,按照程序調整或者重新作出處理決定。 (三)移送案件。 對發現黨員干部涉嫌違反黨紀、國家公職人員涉嫌職務違法或職務犯罪,決定向紀檢監察部門移送問題線索的,承辦司局起草《問題線索移送書》,報部領導簽發后,按照《自然資源行政監督與紀檢監察監督貫通協調工作機制清單》的有關要求辦理。 對案件責任人涉嫌非職務犯罪,決定向公安機關移送案件的,承辦司局起草《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書》,報部領導簽發后,按照《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和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的相關規定辦理。 (四)撤銷立案決定。 對違法事實不成立或者違法行為已過行政處罰追訴時效,決定撤銷立案決定的,承辦司局填寫《撤銷立案決定呈批表》,報部批準。 (五)不予行政處罰或者行政處理。 對違法行為輕微或者違法狀態已消除,決定不予行政處罰或者行政處理的,承辦司局按照本規范第十二條的規定辦理結案手續。 (六)移送有管轄權機關。 案件不屬于自然資源部管轄,決定移送有管轄權機關的,承辦司局起草移送案件管轄文件,報部批準后,移送有管轄權機關,按照本規范第十二條的規定辦理結案手續。 十一、執行 (一)主動公開處理決定。 自然資源部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行政處理決定生效后,按照政府信息公開、政務公開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的有關規定,承辦司局在部門戶網站上公開,督促違法當事人自覺履行,接受社會監督。根據工作需要,也可以通過其他媒體進行報道。 立案查處過程中,應當按照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推進政務公開工作的意見》和自然資源部《關于全面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的實施方案》的要求,做好行政執法信息公開相關工作。 (二)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當事人應當按照《行政處罰決定書》的要求自覺履行。其中,決定沒收違法所得或者罰款的,應當將違法所得或者罰款足額上繳國庫,并提供繳款憑據;決定沒收地上建(構)筑物、礦產品或者其他實物的,應當配合將地上建(構)筑物、礦產品或者其他實物移交所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部門。 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自然資源部可以自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向土地、礦產資源所在地或國土空間規劃、測繪地理信息違法行為發生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由部領導簽名,加蓋部印章,注明日期,并附具相關材料。 申請強制執行前,自然資源部制作《履行行政處罰決定催告書》,承辦司局采取直接送達或者委托送達等方式,送達當事人。 (三)行政處理決定的執行。 當事人應當按照《行政處理決定書》的要求,自覺履行,撤銷、廢止違法批準征收、使用土地或者違法批準勘查、開采礦產資源等相關文件,落實依法收回土地等決定。 (四)督促執行。 根據案件情況,自然資源部可以要求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跟蹤督辦行政處罰、行政處理決定的執行情況。國家自然資源督察機構結合督察職責開展督察工作。 (五)執行記錄。 根據行政處罰、行政處理決定的執行情況,承辦司局制作《執行記錄》。 十二、結案 (一)結案條件。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結案: (1)案件已經移送管轄的; (2)終止調查的; (3)決定不予行政處罰或者行政處理的; (4)行政處罰決定或者行政處理決定執行完畢的; (5)行政處罰決定終結執行的; (6)已經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 涉及需要移送有關部門追究刑事責任、黨紀政務責任的,結案前應當已經依法移送。 (二)結案呈批。 符合結案條件的,承辦司局填寫《結案呈批表》,報部批準后結案。 (三)立卷歸檔。 結案后,案件承辦人員將辦案過程中形成的全部材料,按照相關規定和部檔案管理要求,及時整理歸檔。 案卷分為正卷和副卷,正卷主要為案件查處過程中制作的法律文書和收集的證據材料等;副卷主要為內部呈批材料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