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擬出臺進一步促進汽車消費六項補充措施
今年新增“小客車指標”35000個 日前,天津市發展改革委發布公告,對進一步促進汽車消費的補充措施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根據公告,為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市委十一屆九次全會促進汽車消費的相關要求,進一步釋放汽車消費潛力,制定六項補充措施。 一是新增小客車個人增量指標。2021年新增小客車個人增量指標配置額度35000個,全部以搖號方式配置。每月具體指標配置額度由市交通運輸委統籌安排。 二是放寬個人增量指標申請資格。放寬京、冀戶籍以外的非天津市戶籍人員參與小客車個人增量指標競價條件,持有效天津市居住證,在2025年5月31日前參與競價的,將其在天津市連續繳納社會保險的期限調整為近12個月。 三是設置企業投資類其他指標。優化固定資產投資企業申請小客車指標條件,設置投資類其他指標。2025年5月31日前在天津市購車的納入統計企業,其上一年度或當年新開工項目在天津市累計完成固定資產投資額達到1000萬元及以上的,當年可直接申領1個投資類其他指標,完成投資額每增加5000萬元可增加申領1個投資類其他指標,每年不超過4個;企業完成固定資產投資額超過1.6億元(不含本數)的部分,按照天津市小客車總量調控管理辦法執行。房地產企業不具備申領投資類其他指標的資格,仍按照天津市小客車總量調控管理辦法執行。 四是調整小客車更新指標有效期限。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個人或單位名下已使用滿3年的小客車再次更新時,更新資格不設置有效期限;在申請更新指標后,該指標有效期仍為6個月。對于本辦法實施之日前已失效的更新指標及更新指標申領資格,個人或單位在本辦法實施之日起的6個月內,可有一次申請恢復并在天津市購車的機會,逾期未提出的視為自動放棄。 五是引導個人與單位理性參與指標申請。通過搖號方式獲得小客車增量指標并未在有效期內使用的個人或單位,自指標過期之日起,5年內不得再次參加增量指標申請。 六是提高使用區域指標登記小客車的通行便利。對天津市使用區域指標登記的小客車,其高峰時段進入中心城區的預約通行服務申請次數由每年最多12次增至每年最多24次,每次辦理的通行憑證有效期為連續的7個自然日。每年最多申請次數隨中心城區道路交通擁堵狀況適時進行調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