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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3月22日產經要聞(產業新聞,產業聚焦)

    2021-3-22 14:46| 發布者: admin| 查看: 37175| 評論: 0

    摘要: 教育部印發《職業教育專業目錄(2021年)》;“十三五”拉薩市加快全民健身設施建設 現有體育活動場所1206個;西藏林芝129個重點項目集中開復工 總投資682.09億元;上海國際銅期貨首次交割順利完成 交割量6225噸;我 ...
    陜西“互聯網+”醫療服務醫保支付工作加快推進


      近日,陜西省醫保局發布《關于加快推進“互聯網+”醫療服務醫保支付工作的通知》,旨在提高醫保管理服務水平和醫保基金使用效率,支持“互聯網+”醫療服務模式創新,滿足人民群眾對便捷醫療服務的需求。

      《通知》提出,凡在陜西省級以上衛生健康、中醫藥管理部門相關規定框架下,開展“互聯網+”醫療服務的醫療機構均可通過其依托的實體醫療機構,自愿向所在統籌地區醫保經辦機構申請簽訂“互聯網+”醫療服務醫保補充協議。

      《通知》要求,提出申請的醫療機構應具備與國家統一醫保信息業務編碼對接的條件,以及藥品、醫用耗材、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疾病病種等基礎信息數據庫;具備與醫保信息系統數據交換的條件,結合全國統一醫保信息平臺建設,實現醫保移動支付,能夠為患者提供電子票據、電子發票或及時郵寄紙質票據;依托醫保電子憑證進行實名認證,確保就診參保人真實身份;能夠完整保留參保人診療過程中的電子病歷、電子處方、購藥記錄等信息,實現診療、處方、配藥等全程可追溯;能夠核驗患者為復診患者,掌握必要的就診信息;醫院信息系統應能區分常規線下醫療服務業務和“互聯網+”醫療服務業務。

      根據《通知》,線上、線下醫療服務要實行公平的醫保支付政策。參保人在本統籌地區內“互聯網+”醫療服務定點醫療機構復診并開具處方發生的診察費、藥品費,以及“互聯網+”醫療服務定點醫療機構復診處方流轉至定點零售藥店等其指定的第三方機構所發生的藥品費,比照線下醫保規定的標準和政策支付。其中,個人負擔的費用可按規定由職工醫保個人賬戶支付。參保人在統籌地區內“互聯網+”醫療服務醫保定點協議機構發生診察費,以及在“互聯網+”醫療服務醫保定點協議機構或其指定的第三方機構發生的藥品費,按規定應由醫保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統籌地區醫保經辦機構與定點零售藥店結算。各地可從門診慢特病開始,逐步擴大醫保對常見病、慢性病“互聯網+”醫療服務支付的范圍。

      信息和處方多跑路,患者少跑腿。接下來,各統籌地區醫保部門將按照《通知》要求,在6月底前制定本地“互聯網+”醫療服務醫保支付管理辦法,完善經辦流程和協議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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