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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融機構不準通過網貸平進行融資,不準銷售網貸機構產品

    2019-1-22 07:00| 發布者: admin| 查看: 14878| 評論: 0

    摘要: 金融機構不準通過網貸平進行融資、不準為網貸平臺提供擔保增信、不準接受網貸平臺投資、不準銷售網貸機構產品。
    金融機構不準通過網貸平進行融資,不準銷售網貸機構產品
    據中國基金報報道,1月21日,業內流傳一份疑似監管文件,文件內容主要是對網貸機構的分類處置和風險防范工作做部署。記者核實后獲悉,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P2P網貸風險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確實在去年12月19日聯合下發了《關于做好網貸機構分類處置和風險防范工作的意見》(簡稱“175號文”)。總體工作要求是,堅持以機構退出為主要工作方向,除部分嚴格合規的在營機構外,其余機構能退盡退,應關盡關,加大整治工作的力度和速度。

    文件對P2P網貸機構進行了明確而細致的劃分,要求各地摸清轄內P2P網貸機構的基礎上,按照風險狀況進行分類,繪制風險圖譜、明確任務清單。

    值得一提的是,175號文件中提到,對于規模較大的在營高風險機構,則穩妥推動市場出清,努力實現良性退出,要嚴控存量規模和投資人數,執行“雙降”要求,特別是要嚴格防范風險向金融機構傳導和蔓延,因此對金融機構提出“四不準”要求,并要求嚴格執行。

    即金融機構不準通過網貸平進行融資、不準為網貸平臺提供擔保增信、不準接受網貸平臺投資、不準銷售網貸機構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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